网站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治聚焦 | 诉讼指南 | 理论研究 | 直击案件|  | 法律法规 | 执行天地 | 法院公告 | 法院文化
欢迎光临太白法院网
    您现在的位置—裁判文书


 
   

原告刘惠莲与被告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荒滩承包合同纠纷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书 

(2005)太民初字第39

原告刘惠莲,又名刘水秀,女,19629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小学文化,住太白县北大街27号。

委托代理人刘宝强,男,197822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在太白县交警大队工作,住址同上。系刘惠莲之子。

委托代理人姜锋,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苟荣耀,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赵杰,男,19594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王岁科,男,19656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村三组。

原告刘惠莲与被告村委会荒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5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梅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4,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集体“五荒地”承包合同,被告将其三组“五荒地”180亩承包于我,我按约给被告付定金10000元,被告至今不给我交付荒地,现请求被告双倍返还我定金。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双方约定并没有定金条款,原告提供的合同与原始合同不一致,由于原告未办理相关手续,该合同不成立,给我方村民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24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荒滩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期限50年,出让金36000元。200252日,原告代理人刘宝强向被告交付荒滩款10000元。由于原告出具的集体“五荒地”承包合同为打印件,该合同签名盖章栏与合同内容的纸张不一致,且在收条中明确注明10000元为荒滩款,故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荒滩出让合同附件,原告无异议,应予以认定。

以上所述,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让合同附件及荒滩款收条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荒滩承包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能生效。原被告双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荒滩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损失,因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刘惠莲荒滩款10000元。

诉讼费253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西明        

00五年八月九日      

                                                                                     书   

 
 
     
 
 主办:太白县人民法院  地址:太白县北大街 号
邮编:721600  电话:0917-4951247  邮箱:tbftbfyzxt@163.com
陕ICP备08001747